我公司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有进行农产品的深加工(豆类油炸等)销售,也有进行农产品的初加工(葡萄干烘干等)销售,农产品的初加工(葡萄干烘干等)是否适用9%的税率?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我司去年发送一批原材料交由南京一供应商进行加工,加工过程中,质量不达标,并且原材料损坏,现双方针对原材料损坏一事进行沟通。双方争议如下:
1、我方要求对方直接支付赔偿款,我方开具收据。
2、对方声称,由于支付赔款后,该批原材料归属权转移给对方,应认作销售给对方,认定该行为为销售行为,我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合同规定可以支付进度款开具发票和收据,最终结算时开具发票),我们在支付工程的进度款时,收到承包商的收据、工程进度确认表和付款通知书,支付了进度款,请问这项业务是否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附件: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填表说明】,8.“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公司订制了月饼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取得专用发票, 价款30000元,增值税3900元。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视同销售,是否可以做为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增值税是要视同销售抵扣进项,还是不视同销售作为个人消费做进项转出?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现有有限合伙企业A,其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人若干和法人合伙人B(B为有限合伙企业),现A投资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C并收到了C公司的分红。现有两个问题:
1、对于有限合伙企业A,合伙人按照股比进行股息红利分配,自然人合伙人按照20%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分配,法人合伙人B直接按照股比计算的分红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