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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操作指南(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项报告和年度报告

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操作指南(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项报告和年度报告

政策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第一条第二款:“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发布时间:2021-07-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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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 | 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操作指南(四):涉税专业服务委托协议信息采集、变更与终止

操作指引 | 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操作指南(四):涉税专业服务委托协议信息采集、变更与终止

政策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发布时间:2021-07-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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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操作指南(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变更

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操作指南(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变更

操作流程

● 1.打开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登录”,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验证码,登录电子税务局。


● 2.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进入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页面。


● 3.点击【增加】按钮,弹出新增人员信息采集页面,录入信息后,点击保存后,回到上一步的人员信息界面,显示该条信息,可继续增加人员信息,最多支持录入30条人员信息;

发布时间:2021-07-0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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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操作指南(二):涉税专业服务中止与恢复

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操作指南(二):涉税专业服务中止与恢复

政策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发布时间:2021-07-0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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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操作指南(一):基本信息采集和变更

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操作指南(一):基本信息采集和变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采集

政策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发布时间:2021-07-0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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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和调整全市税务稽查机构职能职责 及管辖范围的公告

关于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和调整全市税务稽查机构职能职责 及管辖范围的公告


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并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稽查局职能职责及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统筹本系统稽查案源管理,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统筹、受理和处理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检举工作。承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督办、查办全市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 承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组织开展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复查工作。承担本单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辩、应诉工作。负责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与征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推进全系统管查互动、管查衔接机制的建设。组织落实税务部门和公安、海关、人民银行、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联络机制。

发布时间:2021-07-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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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 登记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 登记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纳税申报信息交换需3个自然日,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影响股权变更登记。如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已申报完成,但因信息交互原因影响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通告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发布时间:2021-07-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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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5-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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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发布时间:2021-05-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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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哪些人需要做汇算清缴

深圳哪些人需要做汇算清缴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深圳市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纳税人”),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1-05-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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