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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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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2 10:9: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旅游方案兑现,公司是否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要做视同销售,那做视同销售的金额是否全额做视同销售,旅游是进行差额开具专票的,还是只对应税部分做视同销售?

 

贵公司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非雇员)提供相应旅游奖励属于交际应酬情形,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文件依据: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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