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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增值税视同销售及全额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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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2 10:17: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人寿保险公司租入职场并购买装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是否可全额抵扣?

 2.人寿保险公司购买5000元以下的按照低值易耗品核算的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是否可全额抵扣? 3.我司人寿保险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司付款购买旅游公司的服务,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相应旅游奖励,如旅游券、或者旅游的名额赠送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非我司员工);但我司非旅游公司,不是旅游服务的提供方,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的情形。请问保险公司针对此事项,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烦请针对1-3点分别协助解答!



1、如您企业租入的固定资产及对所租入的固定资产购进的装饰装修服务,不是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则不影响您进项税额抵扣,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据实抵扣。

2、如您企业购买5000元以下的按照低值易耗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的,则不影响您进项税额抵扣,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据实抵扣。

3、您企业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非雇员)提供相应旅游奖励属于交际应酬情形,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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