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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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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2 10:18: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第一条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第三条 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第三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四、根据《办税指南》规定,1.15.1.4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五、办理材料】……9.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应提供: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2份;2纳税人退税申请;3纳税人符合财税〔2015〕7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以及《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相关标准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判定是否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起,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您可按照上述材料办理该项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具体办理事宜您可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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