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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原值扣除是否包含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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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2 10:21: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个人有一块土地转让给一房地产企业,土地是几年前取得的,取得时向政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和契税,但当时土地上有村民房屋和耕地等,当时我准备开发,向村民支付了补偿款(有相关收据和协议),因为政策改变不充许个人开发,现在转让给一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土地原值,是否可以扣除当时支付给村民的补偿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财产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关于是否可以扣除补偿款,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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