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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2 10:37:4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公司承揽一个项目2个亿的合同额。实际已经垫支5000万元,刚收到2000万元进度款,当地税务就让按收款3%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感觉这样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依据。我是查账征收企业,是应该按规定确认收入、成本计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我的工程项目没有达到确认收入的条件,就没有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当地税务局让我缴纳企业所得税,我认为当地税务是滥作为没有依法行政。如果当地税务局急于拿到税款,那税务就给我公司核定征收,出具核定征收鉴定表,出具书面依据,我公司才可以按核定12%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那我是否可以要求当地税务局给我们公司出具核定征收鉴定表?并对当地税务征收税款的做法发表看法!谢谢
请求12366工作人员针对我的问题回复,不要长篇引用那些不解决问题的依据,也不要让我咨询当地税务,我要是咨询当地税局能解决问题,也不来这里咨询了!
如果你12366回复不了这些问题,省局有专门的企业所得税相关处室,他们就是专门研究企业所得税的,请求他们帮助回复问题。
请12366工作人员能切实为广大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不要糊弄敷衍纳税人!谢谢辛苦!
感谢您的咨询!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有税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通过12366热线电话给您解释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以及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等相关政策。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具体征收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如果仍存在争议的话,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