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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3 11:17: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与施工单位采用供应链融资方式,在结算工程款时,施工方将我司应付的利息开成工程费发票进行结算,现在税务局稽查,认为该项业务实质为借款利息,其进项税不得进行抵扣,请问该项实质为借款利息的工程款其进项税能否进行抵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