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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销售当地农产品,需要缴税吗?有免税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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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3 11:29: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咨询问题中未详细描述农产品是自产还是外购,常见涉及农产品的税收优惠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答复内容篇幅受限,其他税费种参考以下文件:

三、房产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    

    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条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

四、城镇土地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的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一条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

五、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因此,涉及农产品的相关税费及优惠政策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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