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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3 11:32:3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单位因被列入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清单,享受财税107号文-去产能调结构企业房土两税减免优惠。优惠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后于2020年6月份我公司配合当地政府按规定拆除厂房及机器设备。厂房拆除了,按理来说房产税自然不用继续缴纳了。这个没有疑问。但是,土地使用税优惠到期后,是否还要继续缴纳?目前土地自去年厂房拆除后也一直空置闲用至今。此土地是由于我们执行国家政策而停用闲置的,且此土地后续无继续使用规划。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此,该闲置的土地在优惠到期后,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正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