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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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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4 16:3: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发生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契税发及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即为触底土地出让合同金额,如成交价格包含土地平整、拆迁等费用,不可在计算契税时扣除。

城市基础配套费是按照城市规划总要求,按建筑面积计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等建设使用,与土地受让前的成交价格没有必然关系。

以上留言人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企业缴纳用于市政建设,不因再征收契税,请省局给予明确回复指导,感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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