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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4 16:10: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定额发票现在能正常使用吗?
2.公司取得员工报销的定额发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能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
“一、票种目录
票种代码 发票名称 基本联次 类型 规格(mm)
2907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0.5) 1 定额 90×45
2901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1元) 2 定额 175×70
2905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5元) 2 定额 175×70
2902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10元) 2 定额 175×70
2906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20元) 2 定额 175×70
2903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50元) 2 定额 175×70
2904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100元) 2 定额 175×7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