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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从事垃圾发电业务,收入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想问一下,取得的焚烧后留下的炉渣收入是否可以按照附属产品也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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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4 16:14: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从事垃圾发电业务,收入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想问一下,取得的焚烧后留下的炉渣收入是否可以按照附属产品也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谢谢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规定,一、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二、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享受条件应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于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您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如界定困难,具体办理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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