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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对外借款能否开具利息收入发票?是否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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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4 16:31: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个体工商户临时短期借款给一施工企业100万,对于收取的利息部分,个体工商户能否开具金融服务——利息收入发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利息收入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是否适用核定征收?


    一、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出现以下情况,难以查帐的: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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