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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4 16:37: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在申报2019年12月属期增值税时,由于异常发票做了上年度进项税转出15万元,当月营业收入为0,缴纳了增值税15元,并申报了附加税费。对于是否应减免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务局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按2019年12月转出属期申报适用10万元以下营业收入免征两费,另一种认为应按以前抵扣进项的当月销售收入确定是否减免。请问哪一种正确,有没有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 )规定: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 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