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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4 16:38:2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具体情形:一委托代建合同,项目业主即委托方,将工程款及代建管理费支付给受托方,受托方仅开具代建管理费发票给委托方,受托方不提供工程款发票给委托方;
同时,受托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发票给受托方,受托方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该操作程序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委托方是否能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若您的实际业务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条款不符,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据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