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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5 15:3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3年,我购买了一套回迁房并支付了房款,进行了装修入住,当时该房屋没有房本。2017年房主因病去世,此时房屋产权证仍没有下证,现在通过诉讼确认了当时的买卖合同有效,其继承人协助办理产权证书,法院执行局也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税务机关却因该房屋没有产权证书要想我征收20%的差额税费(当时开发商给原房主开的税票是房屋的成本价198800元,合同约定的价格是293000左右,当时2013年卖给我的价格是455000元),个税的税费大约是51000元左右。这笔税费我应否承担,是否可以给我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