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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5 15:36:5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家庭财产险是否属于国税函[2009]3号中所述的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国税函〔2009〕3号】(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你司为员工购买的家庭财产险支出不符合上述条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