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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在邮储银行改制时划拨土地评估增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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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5 15:39: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4年邮政企业因邮储银行改制,对原有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进行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增值金额是否计入房产原值交房产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三、根据《河南省地税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征收印花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发(1995)42号)规定,二、固定资产中房产原值增加的,应于评估后次月起按评估后的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如果涉及固定资产原值增加的,应于评估后次月起按评估后的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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