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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发票若开具专票,是否可以同其他货物分栏次开一张发票上?普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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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5 15:4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增值税发票开具......(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不动产发票应按规定标注详尽的不动产信息,在缴纳契税、办理不动产证时需要出示发票原件,不建议与其它货物开具在一张发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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