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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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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5 15:53: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不良资产转让,约定土地价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对价,一部分是浮动对价,浮动对价为该土地房地产开发收益的15%。目前土地价款的固定对价与浮动对价都已经支付,且都收到了资产管理公司开具的不动产发票。请问在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土地成本应该如何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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