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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5 15:56:5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般纳税人因业务发展需要,自有车辆不足,与拥有运输车辆所有权的个人签订挂靠协议,约定以个人车辆产权不转移给一般纳税人所有的方式挂靠经营,一般纳税人所有及个人所有车辆都以一般纳税人的名义对外开展运输业务。请问个人所有车辆以一般纳税人名义对外开展的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能否就此部分运输服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