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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房租和房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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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5 16:8:5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打总局的01012366全国热线表示如果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房租和房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比如在2020年5月开始还房贷,如果在1月份已填房租,就只能享受房租800*4个月的附加扣除,如果在1月份没有填,则享受房租800*4个月或1000*8个月的附加扣除,请问还有几个月的优惠政策被谁拿走了?购房之后纳税人的负担变轻了吗?众所周知但是请问一年不能享受12个月的附加扣除是何原因。,中国大部分是期房,纳税人在还房贷之后一年甚至两年都未必住得了新房。我个人理解政策这样规定是防止一部份人弄虚作假,但是请问丢失的那几个月优惠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规定: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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