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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8 10:20: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除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以外,适用以下流程办理跨区迁移:
(一)跨区域迁出
1.纳税人申请跨区迁移前,应当分不同情形办结以下事项:
(1)办理当期各税种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
(2)结清申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多缴税(费)款、多退(免)税(费)款、查补税(费)款、滞纳金和罚款;
(3)跨区域经营的,办结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等事项;
(4)存在尚未处理违法违章记录的,应当办结违法违章事项。
2.纳税人办结上述事项后,根据不同情况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2)《发票领用簿》、已开具未验旧的发票、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
(二)跨区域迁入
纳税人应携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设备,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迁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