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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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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8 10:27: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公司2019年开给客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昨天说发票联找不到了,让我们红冲,但是没有发票联我公司肯定没法红冲,发票管理办法中也未对此做出规定,我公司该怎么解决?求回复!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首次实施的违法行为,属于《标准》规定“可”或“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或主动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附件1:《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轻微违法行为……丢失定额发票数量在5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10份以下,或擅自损毁发票3份以下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1.7.3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三、办理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五、办理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1份,必报……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条件报送(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登报声明作废。建议您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业务。税收政策中并没有对普通发票丢失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具体能否补开等事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另外,发票丢失会涉及相关处罚,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处罚额度视情节轻重而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处罚额度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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