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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30 9:34: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们是一家集团母公司,我们的子公司A因近期业务较多,集团拟派驻子公司B的员工临时支持A公司工作,拟定临时支援期间的工资由B公司发放。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是跟A公司签的,B公司可以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吗?如果不能按工资薪金扣税,那是否按劳务扣税?是否需要这些A公司员工向B公司开具劳务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集团内A公司与B公司之间根据具体业务进行结算的,应由提供服务一方根据具体应税行为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