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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30 10:42: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在预缴土地增值税时是按照《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来计算的。
我想问,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算依据能=取得预收款÷(1+适用税率)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