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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30 10:45: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请问上述政策是在预缴时享受还是汇算清缴时享受,还是二者选其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