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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30 11:18: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是沈抚新区纳税人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向您请教。
问题背景:我司于2011年,2013年及2015年相继取得6块土地,已获取土地证。2020年底因指标及用地性质调整,实际取得土地面积减少了26067.45㎡。新的土地证尚未核发。但我司有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局出具的可研报告,并已经于建设局官网公示。
提问:针对以上情况,我司是否可据实,以变更调整后的土地面积作为土地使用税计算申报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的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