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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 11:30: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税总函〔2019〕356号规定:“二、便利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验、反馈,办理纳税申报和缴款事宜。
……以上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牵头,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共同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