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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物业公司是电表总表单位,开具13%电费专用发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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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 11:39: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物业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名下有变压器,是变压器的所有者,是电表总表单位,但是非房东,不是厂房的产权所有者,物业公司根据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给供电公司开13%电费专票,问:物业公司是否必须提供房东与一般纳税人客户签订的租赁房屋合同,物业公司与房东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是否必须提供,供电公司是否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同时具备房东的身份,物业公司不是房东,即使提供了上述资料,供电公司是否也不能开票给一般纳税人客户?请回复

 

 

    为妥善解决并有效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电表总表单位)向供电企业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制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属于文件规定情形的代购电力行为,可参考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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