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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 11:40: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目前我公司在各地地项目,接受到各种费用发票,是否需要备注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等要, 国税局是否有文件明确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