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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 11:50: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收款额是100元,客户只接受6%的专票。我公司可否按含税价100元开出6%的专票,然后按含税价100元和13%申报纳税并账务处理?
这样做是否有税务稽查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文件规定,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和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十五)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