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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向安徽农村信用社贷款,银行开具利息发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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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 10:30: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民营企业,向安徽农村信用社贷款,银行不予开具利息发票,说银行回单就可以,不需要开具利息发票,问:我公司每个月支付的贷款利息,没有利息发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银行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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