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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质的资金流,会认定为虚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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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 10:42: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三方企业之间由于业务关系原因签订了抵账协议,没有资金流,发生的真实的购销业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举例:如乙企业承运甲企业货物,乙企业购买丙企业煤炭,甲企业欠乙企业运输款未付,乙企业欠丙企业煤炭款未付,丙企业欠甲企业的控股公司丁企业业务款未付,鉴于以上业务关系 ,这四方签订了抵账协议,这四方企业间债权债务等额抵顶。这四家企业间的业务均真实发生。 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丙企业向乙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会因为“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而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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