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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 10:55: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委托方甲与代建方乙签订委托代建工程协议,由甲委托乙进行代建,包括办理各类手续及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甲与乙均为某集团公司下级单位。而后代建方乙与施工单位丙签订施工合同,其合同关于付款约定为施工单位丙向委托方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委托方甲直接向施工单位丙支付酬金。
这种情况是否可行,还是应该参照如下原则处理:
(1)如果工程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代建单位只负责代办手续及工程监管,代建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按提供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代建单位给委托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2)如果工程施工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且代建单位与业主间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代建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业主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施工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代建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3)如果工程施工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且代建单位与业主间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代建单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代建单位开具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您的叙述,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工程协议,乙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并负责代办手续的属于提供建筑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应由甲公司支付款项给乙公司,乙公司开具发票给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应由乙公司支付款项给丙公司,丙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给乙公司。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