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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 11:2: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38号令 ):“...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四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