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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5 9:50:2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接受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从事劳务工作,人力资源公司同时承包我公司食堂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工作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合同里不包含工作餐费用,工作餐的费用由我公司按月结算给人力资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请问,我公司可以做进项抵扣么?
税务局的人说餐饮费用不得进项抵扣,需做进项转出,是否正确?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