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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5 9:59: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相关规定,18. 纳税人、缴费人如何查询税费业务办理情况?
答:纳税人、缴费人通过【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可查询税费业务办理进度。同时,【纳税信用提示查询】可随时查询自身信用情况,针对性进行信用修复,规避失分风险;【年度税务账单】统计纳税人缴纳税费、税收优惠和信用等级等情况;【税月有痕】以清晰的图表形式展示近三年纳税人、缴费人税费业务办理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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