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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回收二手电子设备进项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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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5 10:3: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问题背景:
我公司为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要开展的业务是回收学生使用过的平板电脑,质检、翻新后,有两个业务方向:
1再销售
2租赁给学生
因为刚刚去税局办理了落户手续,专管员告知,你方业务从学生手中低价回收平板电脑,如果不取得进项发票,将来销售出去,有可能后续管理会出现预警信息,认为只有销项没有进项,涉嫌虚开发票。

二、实际我公司的业务流程是:
    业务员到全国各地去面对学生宣传回收业务,同时把机器款付给学生(或者是学生将平板寄到我公司,我公司质检后,经办的业务员先给学生通过自己的网银打款),然后业务人员凭着二手平板的入库单据、他付款的网银记录,呈报财务人员报销。
    (公司的对公账户,要进行上千笔直接给学生的汇款、且全是一百元之类的小额汇款,存在难度。因为公司网银付款,需要学生银行卡的开户行信息,而学生自己都不知道开户行在哪,学生不会为了一百元的旧货到处找开户行信息,操作难度太大。。基于实际操作困难的原因,不得已只好让经办人员通过个人网银直接给学生付款,然后公司再给业务员报销)

三、本次咨询的问题:
我方业务为实际发生的,真实且无隐瞒,二手平板回收入库我方也有记账软件进行认真的管控,给学生的付款记录(业务员个人网银付款记录)也一一留存了,请问针对我公司的这种业务,如何避免被列入虚开发票的行列?
我方可否在税局进行业务备案,说明情况,以避免出现管控预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综上所述,建议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管控预警问题具体可以与主管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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