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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中的计税依据-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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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5 10:8: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最新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系统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中的计税依据-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此栏数据既无法自动带出来数据,办税大厅也无法手动填写数据(右下角留抵退税数据),怎么办?因为我企业有881万元的留底退税(附加105万元)在2021年7月申报(属期六月份),怎么办?啥时候能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7.第 8 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8.第 9 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9.第 10 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12.第 3 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填写本期因增值税留抵退税扣除的计税依据。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大于第 1 列第 1行时,第 3 列第 1 至 3 行分别按第 1 列第 1 至 3 行对应填写;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小于或等于第 1 列第 1 行时,第 3 列第 1至 3 行分别按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对应填写。……”

    如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过程中,上述栏次未带出正确数据且无法手动修改,您可拨打电子税务局系统运维服务电话4000912366进行咨询,您也可以提供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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