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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3 10:39: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项目施工人员系劳务派遣,工作由公司支付给派遣公司代发,派遣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作为劳务费。但项目施工人员伙食费用系发票报销,直接由我公司支付。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时是否按照工资总额比例扣除。我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用由是否可以作为其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