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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价格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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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4 10:31: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货物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请问:上述前两条中的最近时期如何判断?是最近一年还是最近一个月或是其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请您参考财税2016 36号文件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关于最近时期如何判断,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事宜建议咨询当地税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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