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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2号与财税〔2014〕122号是否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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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4 10:57: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将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扩大。财税〔2016〕12号文是否为财税〔2014〕122号文件的升级或更新?是否还限定于小微企业?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的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人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即可享受,未要求其他条件。

    对于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建议参考下列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非税〔2019〕736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自治区收入的文化事业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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