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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5 17:48: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浙江省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于2020年12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20年,我公司自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取得大额分红收入,导致当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我公司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低于了60%。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影响我公司当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会导致我公司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剩余年度即使达标,也无法再享受税收优惠)?“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的认定条件是否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每年都得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指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中的分母“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即包括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
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计入总收入,如导致当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足60%,则当年度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