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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与客户签订无金额购销合同,按期以结算单进行结算,结算单标明不含税金额、税额,合计金额,印花税怎样计提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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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9 15:33: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如果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有具体的金额,需要按照上面的金额贴花。

   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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