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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不同意企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税,企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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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0 11:52: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自然人在税局代开劳务费(咨询费)发票,公司向其支付报酬时,不同意我公司履行预扣预缴义务,请问我公司如何处理?

另外,自然人税局代开发票时,税局为何不顺便预扣预缴个税,而将这一难题转移至企业,这一安排是如何考虑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第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自然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税务机关暂不代征个人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携带相关涉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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