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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1 9:58: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司成立时间为2020年6月,初始纳税信用等级为M,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40 号》第十七条“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的规定,这个一个纳税年度指的是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还是指的是连续纳税申报12个月?若指的是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那么我司第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是否在2022年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四、关于评价范围
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