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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15%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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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1 10:10: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总公司是设立在深圳前海合作区的,目前总公司是按照1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旗下所设立的厦门分公司是否也可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若符合,厦门分公司应如何办理享受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对总机构设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厦门企业不属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适用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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