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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是否延续生活类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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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2 10:46: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21年是否继续延续,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等免征增值税,如果不沿用,是与其它行业一样适用1%征收率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海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21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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